梅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
梅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
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14日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集发渤海”轮轮机长、被告人孙某三利用担任“集发渤海”轮二管轮,负责管理、计算、测量轮船燃油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集发渤海”轮停靠本市栖霞区龙潭港集装箱码头时,先后4次将“集发渤海”轮上燃油舱内价值人民币88.6178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船用燃油共219.3吨卖给被告人余某二,得款30万元,其中孙某三分得3万元。余某二后将上述船用燃油卖与他人,余某二在买卖船用燃油过程中,安排其手下工人被告人梅某在船上从事接管子、开泵等工作。
本律师团队在接受梅某亲属的委托后,迅速指派律师会见了梅某,并针对梅某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地位角度出发为其提供辩护,成功在侦查阶段为其取保候审,之后的辩护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所认定的涉案燃油数量进行辩护,成功将梅某的涉案金额减半,最终法院判梅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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