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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2日开始,被告人符某在互联网上联系、雇佣被告人王某为其在各地发送工商银行积分兑换诈骗短信,后被告人符某在海南省儋州市租用服务器、购买域名,注册虚假的95588工商银行积分兑换网站,并于2016年1月8日在网上注册ID号以销售用被害人钱款购买的游戏点卡,被告人王某又用同样方式先后联系、雇佣被告人江某、罗某等为其发送诈骗短信,骗取被害人张某1、庆x等33人共计人民币121,960元。其中,被告人江某购买车载伪基站发送设备于2016年2月14日至同年2月21日驾车在本市秦淮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骗取被害人张某1、庆钦等13人共计人民币51,100元;被告人江某、罗某于2016年2月23日至同年2月27日驾车在本市秦淮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骗取被害人张某2、薛某1等16人共计人民币54,460元;被告人罗某、顾某共同购买车载伪基站发送设备于2016年3月9日至同年3月10日驾车在本市秦淮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骗取被害人黄某、张某3等4人共计人民币16,400元。被告人郑某明知被告人符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其本人银行卡,并帮助操作和取款。2016年3月8日、3月20日、3月21日、3月23日,被告人符某、郑某、王某、江某、罗某、顾某先后被抓获。
本团队在接受顾某亲属的委托后,本团队程豪律师迅速展开辩护工作,第一时间会见了顾某,就案件的相关情况与顾某进行了交流与分析,并告知了案件的进程。随后,本团队律师对于本案的关键性情节以及细节性问题,程豪律师对顾某进行了询问与核实。针对顾某对本案持有疑问的地方,程豪律师耐心细致的对顾某进行了解答,并阐述了专业的法律意见。针对顾某具体案件情况,程豪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成功将顾某取保候审。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程豪律师从顾某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未参与分赃属于从犯等罪轻情节角度为其进行辩护,法官也接纳了辩护人观点,预判顾某缓刑。但因顾某无法找到司法所在缓刑期间接受其,故最终顾某被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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