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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豪律师团队秉承着“快速、专业、有效”的理念,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凭借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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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单位行贿罪——缓刑

单位行贿罪——缓刑

        2006年至2014年间,原南京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欧诺公司)为在检验试剂销售中谋取竞争优势,时任该公司销售经理、销售总监的被告人姚某与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杭某(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姚某先后给予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医学科主任高某、宝应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杨某、泰州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陈某、上海梅山医院检验科主任潘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检验科主任汪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10000元。
       本团队在接受被告人姚某家属委托之后,迅速安排会见姚某,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姚某取保候审,该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提供专业辩护服务,最终法院判决姚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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