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程豪律师 > 法律资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豪律师团队秉承着“快速、专业、有效”的理念,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凭借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详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自诉。但需界定其法律地位。法定代理人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这已由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单位能够提起刑事自诉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自己到法院立案起诉的。一般存在以下三种类型的刑事案件,是自己到法院立案起诉的: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规定,以下几类案件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受害人不主动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干涉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刑事被害人。自诉人首先表现为刑事被害人,这是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间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作为自诉的主体,有权对刑事案件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才具备自诉主体的条件,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必定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合二为一的自诉人。
2、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这时的近亲属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自诉人,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明定的特殊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亦会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对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自诉资格。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问题,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免责声明:本网可能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