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施某(另案处理)以江苏高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年息10%-15%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江苏高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淮门分部担任团队经理、部门经理,通过上述方式,向6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1813.9万元,造成损失1508.6万元。杨某某以所在营业部业务员绩效提成量的10%-15%收取提成。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其退出10万元,部分集资参与人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二、
辩护角度
(1)杨某某存在自首量刑情节;
(2)辩护人对于直接关于量刑多少的“审计鉴定报告”进行详细质证;
(3)杨某某所吸收的数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近亲属,法院在考察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
三、办案结果
最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杨某某及家属对程豪律师团队有效辩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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