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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办案人员为了调查案件,需要传唤一些可能违法犯罪的人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而口头传唤是其中一种简单的传唤方式。那么口头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口头传唤可以不去吗?口头传唤需要补办传唤证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是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从法律上来说,普通传唤没有强制性,只能给你规定时间让你自己去。
在你被传唤后不去的时候,也许公安机关会适用拘传,那么你不去也得去了。所以劝你在被传唤后就自己主动去,免得被人戴上手铐押走。所以派出所口头传唤不去也是不太好的
传唤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刑事传唤必须是书面的。
这个没有硬性的规定,但是为了保证程序正当,可以补办传唤证,但不是必须的,也可以在询问笔录证注明就可以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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