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被告人向某注册成立南京海菡欣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菡欣业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向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经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介绍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以海菡欣业公司名义向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经营的赫斯特公司、嘉基器巴公司和被告人刘保红负责经营的睿梓皓公司、被告人宋某某负责经营的艾尚公司、被告人涂某某负责经营的图迅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价税合计10192331元(人民币,下同),税额共计1480936.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经营朱某某电子经营部期间,经共同商议为被告人向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由被告人朱某某经手介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使用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虚假过账和收取开票费,所得开票费用于归还向某所欠二人共同债务。
二
、辩护
(1)辩护人对于朱某某存在自首量刑情节;
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所罗列的虚开数额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逐一进行核查,对于其中部分虚开数额提出异议,从而达到降低虚开数额的辩护思路。
三、办案结果
最终因朱某某存在累犯情节,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某某及家属对程豪律师团队有效辩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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