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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薛某某危险驾驶罪——南京首案

         2017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苏A×××××的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在南京长江二桥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看到马某驾驶的牌号为苏A×××××的奔驰小型轿车从其旁边驶过,其以随意变换车道、占用应急车道、超速行驶等方式,两次对马某驾驶的奔驰轿车进行快速追赶并超越该车。
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苏A×××××的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九华山隧道时,看到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A×××××的奔驰小型轿车从其边旁快速经过,两名被告人随后驾车在九华山隧道及西安门隧道等地,随意压实线变道,曲折穿插,大幅度超速相互追赶行驶。经鉴定,二名被告人在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的瞬间速度均超过限定时速100%。
该案
南京第一起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薛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某某的亲属在薛某某被羁押后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辩护,本律师团队介入后,依法会见了薛某某,全程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本案中薛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但因该案属于南京市第一起道路追逐竞驶案件所以受到全市媒体的关注,故薛某某未获得缓刑判决,但也属于“实报实销”刑期与已羁押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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